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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认证检查表(作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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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条款号控制点符合性要求水平符合性
    (是/否/不适用)
判定依据备注
4要求





4.1可追溯性





4.1.1产品可追溯到种植的注册农场(和其他相关的注册地区),且能够从农场追踪到直接客户。有文件化的追溯体系确保注册农场生产的产品可追溯回农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并由农场追踪到直接客户。每一批产品的收获信息应和生产记录或   具体生产者的农场相联系。如果有处理 过程还应包括农产品处理信息。全部适用。1


4.2繁殖材料





4.2.1质量和健康





4.2.1.1应有保证种子质量(无有害生物)的文件。有种子质量、品种纯度、名称、批号和销售商的种子记录或证书。3


4.2.1.2购买的繁殖材料应有质量保证书或生产合格保证书。应有证明繁殖材料满足预期目标的记录,如质量保证书、交货条件或确认书。进境繁殖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4.2.1.3应将植物质量控制系统用于室内育苗繁殖。应有包括可见病虫害监控体系在内的质量控制系统,且保持最新的记录。监控体系应包括相关记录和母本的鉴别或源作物的种植地。须定期进行记录。如培育的树苗或植株仅自用(不出售),有上述要求即可。如使用了根茎,应特别关注根茎来源的相关文件。2


4.2.2对病虫害的抗性





4.2.2.1选择对病、虫害具有抗性或耐性的品种。可证明种植品种对病、虫害具有抗性或耐性。2


4.2.3化学处理和包衣





4.2.3.1应有购买的繁殖材料化学处理的记录(如种子   、根茎)如生产者对种子/一年生根茎进行处理,应有记录,其中包括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其靶标(虫害和(或)病害)。如供应商出于储存目的,对种子/一年生根茎进行处理,应保留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相关证据(保持记录及种子包装等)。2


4.2.3.2繁殖期间,应对室内育苗过程中植保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室内种苗繁殖期间,如果使用了植保产品进行处理,应有相应记录并按照本部分4.8.2   条款中的要求记录。如有室内育苗,则全部适用。2


4.2.4播种和(或)定植





4.2.4.1应记录播种(或定植)率、播种   (或 定植)日期的记录 保留播种(或定植)率、播种(或定植)日期的记录并可随时提供 2


4.2.5 转基因作物(如未使用转基因品种,则不适用)





4.2.5.1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的农场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及其符合规定的证明。保留了特定的基因修饰和(或)专门标识的记录,并听取相关种植管理部门的建议。如有转基因作物,则全部适用。1


4.2.5.2应有文件证明种植、使用和生产   的注册产品源 自转基因技术 如果是转基因产品,具有   该产品种 植、使用或 生产的记录2


4.2.5.3应将产品的转基因状况告知直接   客户提供与客户沟通的书面证据。如有转基因作物,则全部适用。1


4.2.5.4应对转基因材料(如:作物和试用品)实施风险评估并制定管理方案使风险降到最低,例如对临近的非转基因作物的意外污染控制和产品的纯度保持。根据初步风险评估结果(或表明应用了风险评估),证明已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污染。如有转基因作物   ,则全部适用。2


4.2.5.5为防止意外污染,转基因作物应与其他作物分别处理和储存。为确保产品纯度,转基因作物储存时,对其储存状况进行了感官评价。如有转基因作物,则全部适用。1


4.3 场所历史和管理





4.3.1 轮作





4.3.1.1一年生作物宜有适当的轮作可通过作物种类、种植日期和(或)植保产品的使用记录证明轮作情况。2


4.4 土壤管理





4.4.1土壤耕作图





4.4.1.1农场宜有土壤耕作图。土攘耕作图包括了每个地块的土壤类型(基于土壤剖面或土壤分析或区域土壤类型图)3


4.4.2耕作





4.4.2.1为避免土壤桓结,宜采用适当方法保持或改良土攘结构。耕作的方法适合该地块2


4.4.3水土流失





4 .4.3.1采用的耕作技术应能够降低水土流失发生的可能性。 应有现场或书面材料证明采取了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如在斜坡上使用十字线技术、在边界造排水系统、种草   、种树等。2


4.5 肥料的使用(如不涉及肥料施用,则以下条款不适用)





4.5.1 营养要求





4.5.1.1肥料的施用应与作物和土壤状况的特定需求相适应,同时将对非目标物种或作物、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降到最低。证明己考虑了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肥力和土壤残留养分,应提供分析记录和/或具体作物营养需求的材料。全部适用。2


4.5.2肥料数量和类型的使用建议





4.5.2.1如果由外聘农技人员指导肥料的施用(包括有机肥和化肥),外聘农技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有书面材料证明外聘的农技人员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其有能力正确指导各种肥料的施用。2


4.5.2.2如不是由外聘农技人员指导肥料的施用,内部人员应有肥料使用的知识和能力。通过技术文件(如参加产品的技术讲座,专门的培训)或使用工具情况(如软件、现场监测方法)证明负责肥料施用数量和类型的内部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平。2


4.5.3 施肥记录





4.5.3.1应记录施肥的耕地、果园或温室的有关信息。保持所有施肥记录,包括施用肥料的耕地、果园或温室的面积、名称或相关信息。同样适用于水培情况和水肥的使用。全部适用。2


4.5.3.2应记录所有肥料施用的日期。文件记录了肥料施用的日期。全部适用。2


4.5.3.3应记录所有肥料施用的类型。文件记录了所有施用肥料的商品名、类型(如:氮肥、磷肥、钾肥)和有效成分含量。全部适用。2


4.5.3.4应记录所有肥料的施用量。文件记录了所有肥料的施用量或体积,允许推荐用量和实际用量不一致。全部适用。2


4.5.3.5应记录所有肥料的施用方法。文件记录了施肥机械类型和施肥方法。全部适用。2


4.5.3.6应记录操作人员的情况。记录所有配制和施用肥料的人员姓名。如果同一个人配制并施肥,可只记录一次。全部适用。2


4.5.4 施肥机械





4.5.4.1施肥机械应保持良好状态,每年校验以确保其准确性。有维护记录(如:维护日期和维护类型)或购买施肥机械配件的发票。每年至少由专业公司、设备供应商或者农场的技术负责人对施肥机械进行一次校准,应保留校准记录。2


4.5.5肥料的储存(未有肥料储存时不适用)





4.5.5.1应能够提供最新的肥料库存清单。库存清单标明了存货的种类和数量,每3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库存清单。2


4.5.5.2肥料和植保产品应分开储存。肥料和植保产品应分开储存,采用物理隔断(墙、护墙板等)的方式以防止交叉污染。如有与植保产品共同使用的液肥时,允许在密封状态完好的情况下与植保产品储存在一起。2


4.5.5.3肥料储存区域应有遮盖。储存区域有相应设施防护肥料不受阳光、霎气或雨水等因素影响。使用的覆盖物应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如:肥料   类型、天气状况、临时储存时间等)。石灰和石膏肥料可储存在田间。桶装液肥可存放在室外,存放的要求应符合安全要求。2


4.5.5.4肥料储存区域应洁净。肥料的储存区域无废弃物,无鼠害,渗漏和泄露物巳清除干净。2


4.5.5.5肥料储存区域应干燥。肥料储存区域通凤良好,能够防止雨淋,避免储存密度过大。不可直接存放在地面上。2


4.5.5.6肥料应以适当的方式储存,从而降低污染水源的风险。所有肥料的存放应将对水源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液肥储存应设有防护(根据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要求储存,如没有相应的规定,则储存能力应为最大储藏量的  110%),并考虑了河道和洪水污染的风险等。2


4.5.5.7有机肥料储存应适   当,以降低污染环境、影响人类和动物安全的风险。有机肥料应储存在指定区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有机肥料对地表水的污染或者将有机肥料储存到离河道至少25m以外的区域。2


4.5.5.8有机肥料和化肥应与采收产品及植物繁殖材料分开储存。有机肥料和采收产品及植物繁殖材料应分开储存。1


4.5.6 有机肥料(不施用有机肥料则不适用)





4.5.6.1禁止使用人类生活的污水淤泥和城市垃圾。不使用人类生活的污水淤泥和城市垃圾。全部适用。1


4.5.6.2使用前,应对有机肥料的来源、性质和用途进行风险评估。 有文件证明对有机肥料的潜在危害进行了分析,如疾病传播、杂草种子含量、堆肥方法、重金属含量、施用的时机、施用的部位(直接接触可使用部分或是施用于植株基部)   等。风险评估中包括了沼气中基底成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参见附录A。2


4.5.6.3宜对使用的有机肥料的营养成分进行分析。有书面记录证明对所用有机肥料的氮、磷、钾含量进行分析或者能提供公认的标准养分值。2


4.5.7养分含量





4.5.7.1购买的肥料应有营养成分(如:氮、磷、钾)说明。应有购买肥料的氮、磷、钾营养成分含量说明记录,或者能提供公认的标准养分值。适用于近12个月按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种植的作物所施用的全部肥料。2


4.5.7.2购买的肥料应有化学成分(包括重金属)说明。成分说明应详细记录了所有肥料的化学成分(包括重金属),适用于近12个月按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种植的作物所施用的全部肥料3


4.6.灌溉和(或)施肥(不进行灌溉时不适用)





4.6.1预测灌溉





4.6.1.1宜使用系统的预测方法计算作物的需水量。提供计算结果并有相应支持性数据,包括雨量计、基质排水量测试仪器、蒸发计、土壤水分张力计和土壤耕作图。3


4.6.2灌溉和(或)施肥方法





4.6.2.1应采用有效的、经济的供水系统,以确保最佳水资源利用率。感宫评估,所用的灌概系统是高效的。生产者应在技术条件以及经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最有效的灌概系统,同时符合当地水资源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1


4.6.2.2宜有水资源管理计划   ,优化水的使用并减少水的浪费。 有书面的水资源管理计划,并列出水资源管理的方法及步骤。3


4.6.2.3宜保留灌溉用水记录。记录包括灌概日期和灌溉量。如果按照灌溉程序操作,记录中包括计算的和实际的灌溉用水量。3


4.6.3灌溉用水的质量





4.6.3.1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或)施肥。未经处理的污水和从工业废水中再生的水不能用于灌溉和(或)施肥。处理后的灌溉用水质量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或)WHO《农业和渔业废水和排泄物安全使用指南》的要求,参见GB/T   20014.2-2013 B.6 水的评估。全部适用。1


4.6.3.2每年应对灌溉和(或)施肥用水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考虑了各种来源的灌概或施肥用水中潜在的微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风险评估还应至少覆盖下列内容:灌溉方法、灌溉的时机、灌溉的植株的部位、水质分析频率、水源情况、污染物的来源和感病情况、灌溉水的出水源头环境、灌溉的作物。灌溉的作物应考虑:——可以生食且无需剥皮食用的作物;——可以生食且无需剥皮食用或有病菌污提历史的作物;——可以生食且需剥皮食用的或无显著病菌污染历史的作物;——不能生食的 2


4.6.3.3灌溉用水水质分析频率应符合风险评估(本部分4.6.3.2)的要求。灌概用水分析频率应结合风险评估的结果,风险评估应考虑作物的特性。水样应取自灌溉系统的出水口或尽量接近出水口的取样点。2


4.6.3.4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当灌溉水存在微生物风险,则需考虑相应检测。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的微生物污染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保留结果。2


4.6.3.5水质检测宜由有资质的实验室实施分析。检测实验室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检测能力应符合GB/T27025或同等标准的要求证明。3


4.6.3.6基于风险分析的结果,在下茬作物收获期前,对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措施。记录了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2


4.6.4灌溉和(或)施肥用水的供应





4.6.4.1为保护环境,应从可持续的水源取水。可持续的水源是指在正常(平均)条件下能够提供足够用水的水源。2


4.6.4.2适当时宜征求主管部门的取水建议。适当时宜有主管部门对此项目的书面交流信息(如:信件、许可证等)2


4.7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





4.7.1宜使用认可的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技术。有证据表明使用了适用的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技术。3


4.7.2应通过培训和指导的方式帮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的实施。由外部人员帮助培训指导,则应有书面材料证明其有相关资质并接受过专门培训,有能力正确指导有害生物综合管理的实施。由生产者自己实施,应能证明负责有害生物综合管理的内部人员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使用工具能力。2


4.7.3生产者应证明至少已采取了一种“预防性”的措施。生产者应证明至少采取了作物轮作、消除有害生物和土   壤管理等行动,包括采用的栽培方法能够降低有害生物侵袭的范围和程度,从而降低干预的使用。参见附录B。1


4.7.4生产者应证明至少已采取了一种“预测预报”措施。生产者应证明至少采取了一种行动,如常规的定期检查有害生物对作物的影响、鉴别和检查有寄生物天敌出现的时间和程度、使用信息素和其他相关诱捕系统进行监控,并根据这些信息来用了有害生物管理技术,参见附录B。1


4.7.5在采用化学防治之前,至少已经采取一种非化学防治方法。生产者应证明只有在有害生物的侵袭已影响到作物的经济价值时,才使用特定的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如选择性的使用植保产品,使用的方法应尽可能降低抗性产生的风险。如有可能,应考虑非化学方法,如使用天敌和采用经济的生物方法,也可使用其他方法(如:机械或诱捕等)控制有害生物,参见附录B。1


4.7.6如使用植保产品防治有害生物,应为最低推荐使用量。已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理由、靶标和阈值。全部适用。2


4.7.7为防止产生抗药性,应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多次使用植保产品时,有证据表明遵循了说明书上防止产生抗药性的建议。2


4.8植保产品(如不涉及植保产品施用,则以下条款不适用)





4.8.1植保产品的选择





4.8.1.1使用的植保产品应经国家登记许可,并被批准用于种植的作物。使用的植保产品经国家登记许可。全部适用。1


4.8.1.2使用的植保产品应与产品标签推荐的靶标相一致。针对病、虫、草害或靶标,根据产品标签和有关规定选用适合的植保产品。全部适用。1


4.8.1.3应保留使用的植保产品的购货凭证,并记录购货渠道。有植保产品购买的地点、时间和购货凭证,并保留生产商相关信息。2


4.8.1.4应保留最新的国家批准的用于种植作物上的植保产品的清单。有批准用于农场中种植的或过去12个月内种植过的认证作物上的植保产品(包括有效成分和作用的生物)的商品名清单。2


4.8.1.5保留的植保产品清单应考虑国家和(或)地方的植保产品法规的变化。保留的清单已根据最新的植物保护法规的变化进行适时更新。全部适用。2


4.8.1.6不使用禁用的化学品。应有记录证实近   12 个月内未使用我国和产品消费地禁用的化学品。1


4.8.1.7负责选择植保产品的农技人员应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应表明负责选择植保产品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可通过资格证书或专门培训证书证明。1


4.8.1.8农场技术人员自己选择植保产品时,其能力和水平应符合要求。应表明负责选择植保产品的农场技术人员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可通过技术文件或参加过专门培训的经历证明。1


4.8.1.9植保产品的用量应按照标签的说明并准确计算、配制和记录。植保产品的用量应按照标签的说明准确计算、配制,并予以记录。全部适用。2


4.8.2 使用记录





4.8.2.1应记录植保产品处理的作物名称和品种。有植保产品处理作物的名称和品种的记录。全部适用。1


4.8.2.2应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地点。有植保产品处理的作物所在的耕地、果园或温室面积和名称的记录。全部适用。1


4.8.2.3应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日期。有植保产品使用日期的记录。如使用时间超过一天,应记录使用结束的日期。全部适用。1


4.8.2.4应记录使用的植保产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分。有所有使用的植保产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分的记录。应将商品名和有效成分结合起来。全部适用。1


4.8.2.5应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人员。记录中应有所有植保产品使用人员信息。全部适用。2


4.8.2.6应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理由。植保产品使用记录应有处理的病害、虫害或杂草名称和学名,如果使用通用名,应与标签上的名称相关联。全部适用。2


4.8.2.7应有植保产品使用的技术授权记录。记录中有指导使用植保产品的技术负责人员的签字和使用某种植保产品的决定及其剂量。全部适用。2


4.8.2.8应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量。记录了所用的植保产品的体积或重量,使用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使用方法见GB3100。全部适用。2


4.8.2.9应记录植保产品的施用机械。记录使用机械的类别(不同设备分别标出)、施用方法(如: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通过灌溉系统、喷粉、喷雾、喷气或其他方法)的记录。全部适用。2


4.8.2.10应记录植保产品的安全间隔期。记录植保产品安全间隔期(如植保产品标签没有安全间隔期数据,则数据信息来源应可靠)的记录。全部适用。1


4.8.3安全间隔期(不适用于花卉和观赏性植物)





4.8.3.l使用的植保产品应遵守安全间隔期。生产者建立书面程序,证明使用的植保产品遵守了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如记录植保产品的使用日期和作物的收获日期),尤其是在连续收获的情况下,现场应有适   当的措施(如:警示标识、施用时间等)确保田地、果园或温室中彻底遵守了安全间隔期,见4.8.6.4,全部适用,花卉和观赏性植物除外。
   
1


4.8.4 施用机械





4.8.4.1为保证施用量的准确,使用的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每年校验。植保产品施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的状态,保存所有维修、换油等维护证据。参见附录C中关于施用设备的感官检验和性能栓测的符合性要求确保近一年中,植保产品施用设备(自动和手动)经过了校验以保证有效运行校验应在有效的方案下进行或校验人员可证明其胜任该工作。全部适用。2


4.8.4.2如有独立的校准检定计划,生产者宜参加该计划。有文件证明生产者参加了独立的校准检定计划。3


4.8.5 剩余药液的处理





4.8.5.1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的处理应不危及食品安全和环境。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法规进行处理。如无法规,则根据4.8.5.2   和 4.8.5.3 进行了处理。全部适用。1


4.8.5.2处理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宜施用于未施药的作物,且不超过推荐的使用剂量,并进行记录。当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用于尚未施药的作物时,有证据证明未超过标签上的推荐剂量,记录应与施用植保产品所做记录要求相同。3


4 .8.5.3处理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宜施用于指定的休耕地,并进行记录。当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用于指定的休耕地时,证明此操作的合法性并保持记录,记录应与施用植保产品所做记录要求相同,同时避免对地表水的污染。3


4.8.6 植保产品的残留分析(不适用于花卉和观赏性植物)





4.8.6.1农场或其顾客能够证实已获得其产品消费地的信息和市场的最高质留限量(MRL)。农场或其顾客应掌握最新的产品销售(无论国内或国际)市场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最高残留限量(MRL)应通过与顾客沟通确定,并出具满足消费地最高残留限量(MRL)残留的证据。当目标市场为多个地区时,残留检查系统应满足最严格的最高残留限量(MRL)的要求。1


4.8.6.2应采取措施使销售的产品满足消费地最高残留限量(MRL)的要求。如销售市场的MRL比生产国更严格,生产者或其消费者可证明已在生产过程中考虑了预期销售国寂的MRL(通
    过修订植保产品使用方法和(或)采取农残栓测结果证明)。
1


4.8.6.3生产者应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产品能满足消费地的MRL要求。生产者应进行完整风险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植保产品的使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MRL超标的糟在风险.风险评估应根据附录D最高残留限量(MRL)风险评估进行。1


4.8.6.4应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农残检测。根据凤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农残分析(提供农残分析结果报告或农场的植保产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材   料)。依据附录D进行最高残余限量(MRL)风险评估,当风险评估结论:要求进行残留栓测时,确定识别分析数量、采样程序、并委托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等。不需要进行残留检测时,以下要求应得到确认:—对之前4年或更早的残留分析结果进行验证并确认没有如残留限量超标、没有使用来经注册的植保产品;—未使用或少量使用植保产品;—接近收获期不使用植保产品(对于喷洒植保产品收获间隔期比收藐前的间隔期更长);风险评估的验证应由础立的第三方(如认证检查员、行业专家等)或客户完成。
   
1


4.8.6.5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样。应有书面取样规程,证明取样过程符合要求。无论是实验室人员还是生产者按照程序均可进行取样。2


4.8.6.6当超过生产国和(或)消费地最高残留限量(MRL),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当植保产品的最高残留限量超过生产国或消费地时,有书面的补救步骤和措施(包括与顾客沟通、产品迫踪等)。1


4.8.6.7农残检验实验室应通过认可机构依据GB/T   27025实施认可。有相关的文件(如:认可证书等)证明农残检验实验室已经通过认可机构依据   GB/T 27025实施的认可。2


4.8.7 植保产品的储存(如无植保产品储存时不适用)





4.8.7.1植保产品的储存应符合生产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植保产品的储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


4.8.7.2植保产品应储存在一个适宜的地方。植保产品的储存设施坚固且结构合理。全部适用。2


4.8.7.3植保产品储存地点应安全。植保产品的储存设施应上锁以确保安全。全部适用。1


4.8.7.4植保产品储存地点温度应适宜植保产品储存设施选择材料应适宜,且建造地点应适合,以避免温度影响。全部适用。2


4.8.7.5植保产品储存设施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植保产品的储存设施使用了耐火的建筑材料(最低耐烧时间30min)。全部适用。2


4.8.7.6储存植保产品的地点应通风良好。植保产品的储存设施有足够的、持续的通风条件,以保证空气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的积聚。全部适用。2


4.8.7.7储存植保产品的地点照明条件应良好。植保产品的储存设施有充分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以确保货架上所有产品的标签能够辨识。全部适用。2


4.8.7.8存放植保产品的地方应远离其他物料。使用隔墙或者护墙板类的分隔物来防止植保产品和其它物料间的交叉污染。全部适用。2


4.8.7.9储存植保产品的货架宜采用非吸收性材料。储存植保产品的货架材料(如:金属硬塑料应覆盖有防泄漏层)不吸收泄漏的植保产品。2


4.8.7.10储存植保产品的设施应能防止泄漏。根据所储藏液体植保产品最大容器容量的110%,储存植保产品的设施内有截留槽或在产品周边设立防护堤,以   确保不泄漏、渗流或污染到储存设施外部。全部适用。2


4.8.7.11应有称量和混合植保产品的器具。植保产品的储存地点或混配地点有称量器具,这些器具至少每年校准一次。储存地点或混配地点均配有相应器具和   设施,如水桶、水源等。全部适用。1


4.8.7.12应有处理植保产品泄漏的设施和器具。植保产品的储存地点和混配地点有储存沙、扫帚、簸箕和塑料袋等物品的固定区域,并进行标识,以便泄漏时使用。全部适用。2


4.8.7.13只有接受过正规培训的员工才能保管植保产品仓库的钥匙和进入植保产品仓库。植保产品存放设施应上锁,且只有受过正规培训并使用植保产品的人员才能进入。全部适用。2


4.8.7.14应有清晰的植保产品存货清单。库存清单清楚记录了存货信息(包括植保产品的有效期),清单至少   3 个月更新一次。2


4.8.7.15所有的植保产品应储存于原包装内。仓库里所有的植保产品的包装采用了原包装,有破损的需更换新包装时,新包装标签上涵盖了原标签所有信息。全部适用。1


4.8.7.16用于认证产品的植保产品应与其他植保产品分开储存。用于非注册和(或)非认证产品上的植保产品需清晰标示并分别储存。2


4.8.7.17货架上的液状植保产品不应放在固态植保产品的上方。货架上的液态植保产品不应放在固态植保产品的上方。全部适用。2


4.8.8 避免植保产品危害的措施





4.8.8.1所有接触植保产品的员工宜每年按当地的规定自愿参加体检。按国家或地方的规定,所有接触植保产品的员工每年自愿参加体检。3


4.8.8.2农场应有人员再次进入施药区间隔期的规定。有清晰的文件规定,根据标签的说明,规定人员再次进入施药区的问隔期。如标签上无相关信息,则员工再次进入种植区域前,植株上喷洒的残留物应干燥。1


4.8.8.3在距植保产品仓库10m区域内应有明显的事故处理程序。植保产品存放设施和混配地点的10m区域内,有详细的事故处理程序,程序包括救护的基本步骤和措施。全部适用。2


4.8.8.4人员意外污染时,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植保产品的存放设施和混配地点的10m区域内有眼睛清洗设施,有清洁水源、急救箱以及事故处理程序,其中包括应急联系电话、常见事故的基本处理步骤,所有的事故设施和标识应长期保持且清晰可见。全部适用。2


4.8.8.5应按照标签说明正确处理和配制植保产品。为保证植保产品按正确方法充分混配,有充足的器具并按照标签说明进行了处理和配制。全部适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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